国家对建设项目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总量控制、区域削减是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值得信任的配资平台,确保项目实施后区域环境质量不降低、不恶化的重要抓手。
但同时,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解决不了,建设项目便无法上马。多年来,这一难题始终困扰着地方。
第一财经记者从多地生态环境部门了解到,近年来,多地实施跨区域污染物排放指标调剂,有效缓解了经济快速发展与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紧缺之间的矛盾,为重大项目顺利推进提供保障,实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前不久,山东孚日化工有限公司打算上马总投资20亿元、年产20万吨聚己内酯生物降解材料项目,并列入山东省重点项目。该项目投运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56亿元,利税12亿元,对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有重要意义。然而,在项目环评审批过程中,却碰到了氮氧化物替代指标不足的问题。
该企业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我们需要氮氧化物倍量替代指标156.2吨,但本地只能解决78.1吨。总量指标问题解决不了,项目上马便遥遥无期。”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中心立即成立专班。在研究相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了解到经调出与调入所在地上一级主管部门同意,总量指标可跨行政区进行替代。虽然之前山东省没有跨地市要素保障的先例,但是工作专班了解到临沂市氮氧化物指标相对富余,正好可以弥补潍坊市指标不足的问题。
经过多次沟通和争取,最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批复同意该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跨市调剂申请,争取到氮氧化物指标。
日前公布的山东省《2025年促进经济稳健向好、进中提质政策清单》明确,统筹调剂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对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及省重大项目,项目拟落地市在确认充分挖掘减排潜力后,仍存在污染物指标缺口的,可采取与其他市协商调剂等方式予以解决。
据第一财经记者了解,类似政策目前在多地也已开始探索实施。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对于经济社会效益高、污染排放绩效优的建设项目,可以先审批总量指标、先上马建设项目,后落实减排项目、完成总量指标替代要求,有效减轻项目落地负担;对于区域总量指标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在自愿、协商的原则下,各区之间可以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互换,也可以按照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偿调剂,缓解区域总量指标压力。截至目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先后为北辰区、南开区等5个区调剂重点污染物总量指标,89个项目受益落地。
湖北省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日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也提出,各区(分)局现有可替代指标不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可及时向市局申请调剂;既可针对单个建设项目给予调剂,也可给予相关区可替代指标统筹使用,调剂时应优先使用市级向该区上收的可替代量。
该通知还明确,调剂的总量指标应在调剂年份所在“五年计划”周期内由相关辖区等量归还,调剂使用市级向该区上收的可替代量无须归还。若无法如期归还,将调整增加该区相应主要污染物的减排工作目标任务。
湖北省《荆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激励与指标调剂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明确,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可跨区域调剂总量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商市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调剂要求的,提出调剂方案,核算生态补偿金,下达缴款通知书,并抄送总量指标调入方和调出方县(市、区)政府。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相关工作。
业内专家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由于各地产业特色不一样,各种污染物指标减排量和储备量会有一定差异。跨区域总量指标置换,让稀缺的总量指标在地区之间有序流动、互补短长,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资源要素在区域储备存量上不均衡的问题。
生态环境部此前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995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2022年至2023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电解铝等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对项目选址布局、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清洁生产、减污降碳协同控制、落实总量控制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提出明确的环境准入要求,推动建设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高水平谋划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用好总量指标重点保障政策,对纳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或批准的规划和政策文件的建设项目,地市级行政区域内总量指标不足时,在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的基础上,可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调配予以支持。
同时,对“先立后改”的煤电项目,生态环境部扩展了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指标可来源于本行业或非电工业行业可量化的清洁能源替代、落后产能淘汰形成的减排量,提升项目前期谋划的效率。
上述专家表示,污染物排放指标调剂可分为几种方式:跨区调剂。在自愿、协商的原则下,各区之间可以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互换,缓解区域总量指标压力;有偿调剂。对于区域总量指标不能满足建设项目需要的,可以通过合理的价格进行有偿调剂;先用后补。对于经济社会效益高、污染排放绩效优的建设项目,可以先审批总量指标、先上马建设项目,后落实减排项目、完成总量指标替代要求。
污染物排放指标调剂主要适用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值得信任的配资平台,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指标调剂使资源向重点产业、重点园区、重点项目倾斜,实现环保指标、土地等重要资源的高效配置,可有效缓解经济快速发展与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紧缺之间的矛盾,为重大项目顺利推进提供保障。